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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淡化的水质标准
2011-12-10 14:46:0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的海水不质管理。1 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1.1 按照海水的用途,每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a. *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b. 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c.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1.2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表1 海水水质要求*类第二类第三类悬浮物质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50毫克/升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50毫克/升色、臭、味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异臭、异味海水无异色、异臭、异味漂浮物质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不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pH7.5~8.47.3~8.86.5~9.0化学耗氧量< 3毫克/升< 4毫克/升< 5毫克/升溶解氧任何时侯不低于5毫克/升任何时侯不低于4毫克/升任何时侯不低于3毫克/升水温不超过当地、当时水温4℃-大肠菌群不超过10000个/升(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700个/升)病原体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消灭病原体后,方可排放底质沙石等表面的淤积物不得妨碍种苗的附着生长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1、表2的要求有害物质应符合表2规定的*高容许浓度要求表2 海水中有害物质*高容许浓度序号项目名称*高容许浓度,毫克/升*类第二类第三类1汞0.00050.00100.00102镉0.0050.0100.0103铅0.050.100.104总 铬0.100.500.505砷0.050.100.106铜0.100.100.107锌0.101.001.008硒0.010.020.039油 类0.050.100.5010氰化物0.020.100.5011硫化物按溶解氧计12挥发性酚0.0050.0100.05013有机氮农药0.0010.0200.04014无机氮0.100.200.3015无机磷0.0150.0300.045* 无机氮和无机磷为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J8-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2 防护规定与措施2.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护的水域及其水质类型。2.2 工业废水、生活污染 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2.3 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所规定保护的海域 位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3 监督与执行3.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3.2 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海洋局第三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犹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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