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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水淡化的水质标准

    2011-12-10 14:46:0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的海水不质管理。
    1 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
    1.1 按照海水的用途,每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 *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b. 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1.2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
    表1 海水水质要求

     

     
    *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悬浮物质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50毫克/升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50毫克/升
    色、臭、味
    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无异色、异臭、异味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不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pH
    7.5~8.4
    7.3~8.8
    6.5~9.0
    化学耗氧量
    < 3毫克/升
    < 4毫克/升
    < 5毫克/升
    溶解氧
    任何时侯不低于5毫克/升
    任何时侯不低于4毫克/升
    任何时侯不低于3毫克/升
    水温
    不超过当地、当时水温4℃
    大肠菌群
    不超过10000个/升(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700个/升)
    病原体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消灭病原体后,方可排放
    底质
    沙石等表面的淤积物不得妨碍种苗的附着生长
     
    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1、表2的要求
    有害物质
    应符合表2规定的*高容许浓度要求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质*高容许浓度

     

    序号
    项目名称
    *高容许浓度,毫克/升
    *类
    第二类
    第三类
    1
    0.0005
    0.0010
    0.0010
    2
    0.005
    0.010
    0.010
    3
    0.05
    0.10
    0.10
    4
    总 铬
    0.10
    0.50
    0.50
    5
    0.05
    0.10
    0.10
    6
    0.10
    0.10
    0.10
    7
    0.10
    1.00
    1.00
    8
    0.01
    0.02
    0.03
    9
    油 类
    0.05
    0.10
    0.50
    10
    氰化物
    0.02
    0.10
    0.50
    11
    硫化物
    按溶解氧计
    12
    挥发性酚
    0.005
    0.010
    0.050
    13
    有机氮农药
    0.001
    0.020
    0.040
    14
    无机氮
    0.10
    0.20
    0.30
    15
    无机磷
    0.015
    0.030
    0.045
     
    * 无机氮和无机磷为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J8-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2 防护规定与措施
    2.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护的水域及其水质类型。
    2.2 工业废水、生活污染 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 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所规定保护的海域 位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 监督与执行
    3.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 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海洋局第三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犹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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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龙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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